成都市代理記賬行業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行業管理,規范對會員行業違規行為的懲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管理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都市代理記賬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成都代賬協會)對會員的違規行為實施行業懲戒,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會員,是指加入成都代賬協會的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條 成都代賬協會實施懲戒,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原則,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保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得到貫徹執行。
實施懲戒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相當。
第二章 懲戒的種類與適用
第四條 成都代賬協會對違規行為給予懲戒的種類有:
(一)訓誡;
(二)行業內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將其失信信息記入成都代賬協會會員信用檔案;
(五)取消會員資格或五年內不得申請加入成都代賬協會。
第五條 成都代賬協會認為會員的違規行為違反行政法規或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提請有管轄權限的國家機關調查處理。
第六條 具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業懲戒:
(一)違反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
(二)違反代理記賬業務準則的;
(三)未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業務的;
(四)提供不實的會計信息的;
(五)違反保密義務,泄露客戶信息或利用客戶信息謀取不當利益的;
(六)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詆毀其他機構和從業人員聲譽的;
(七)為阻撓當事人解除委托關系,威脅、恐嚇當事人或者扣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的;
(八)未按期向財政部門報備的;
(九)違反《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等規定的。
第七條 對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并由稅務機關提請成都市代理記賬行業協會予以相應處理的,應當給予行業懲戒:
未按照稅務機關辦稅實名制要求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名信息及業務信息采集等有關情況的。
違法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被處罰的;
(三)未按涉稅專業服務相關業務規范執業,出具虛假意見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其情節從輕、減輕或免于懲戒:
(一)初次違規且情節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違規并作出誠懇書面反省的;
(三)主動配合查處其違規行為的;
(四)自覺糾正違規行為,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輕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懲戒的實施機構和懲戒的回避
第九條 成都代賬協會設立懲戒委員會,負責對違規機構及個人進行行業懲戒;設立申訴委員會,負責對協會懲戒工作的指導與監督,受理會員不服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而提出的申訴。
第十條 懲戒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設在成都代賬協會秘書處,其職責是:
(一)接待投訴或接受有關部門移送的投訴,辦理受理手續;
(二)負責違規行為的調查;
(三)負責組織、召集懲戒委員會會議;
(四)負責制作懲戒委員會評審記錄,制作、送達懲戒委員會決定書及有關文書并歸檔、保管;
(五)建立并管理會員誠信檔案。
(六)與行業懲戒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投訴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與本案被投訴人在同一機構執業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懲戒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四章 懲戒的程序和決定
第十二條 對于有關部門移交、協會直接查處或接受舉報的違規行為,由協會秘書處組織調查后,向懲戒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 懲戒程序:
(一)立案。懲戒委員會應在發現違規行為、收到案件線索后的 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
(二)調查。懲戒委員會對違規行為的具體事實進行調查、核實;
(三)提出初步懲戒意見。懲戒委員會根據調查核實結果,依據本辦法提出初步懲戒意見,并告知當事人;
(四)陳述與申辯。當事人于收到告知書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懲戒委員會提交書面的陳述和申辯理由;當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權利,不影響作出懲戒決定。
(五)裁決。懲戒委員會綜合調查結果、申辯情況后作出最終懲戒決定,并將懲戒結果送達當事人。懲戒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對當事人的行業懲戒應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第五章 懲戒的申訴機構和申訴的回避
第十四條 成都代賬協會設立申訴委員會。
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單位不服成都代賬協會作出的懲戒決定而提出的申訴。
第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成都代賬協會秘書處,其職責是:
(一)負責受理單位提出的申訴;
(二)負責申訴案件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復查和核實;
(三)負責組織、召集申訴委員會會議;
(四)負責申訴委員會相關文書的制作、送達、整理歸檔;
(五)負責辦理申訴委員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申訴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案當事人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申訴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主任委員的回避,由申訴委員會于申訴會議開始時按多數票原則投票決定;申訴委員會其他委員和工作人員的回避,由申訴委員會主任委員在收到回避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協會作出的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懲戒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提交書面申訴材料。當事人提起申訴的,不影響懲戒決定的執行。
在申訴被受理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訴委員會作口頭陳述。
申訴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申訴委員會應當采納。
第十九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原懲戒決定主要事實認定清楚,次要事實認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補正原決定;
(三)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依據錯誤,或程序嚴重不適當的,撤銷原懲戒決定,重新作出懲戒決定;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不成立的,撤銷原懲戒決定,作出不予懲戒的決定。
第二十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會議作出申訴審議決定。會議至少應由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申訴審議決定應由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通過。
第二十一條 申訴審議決定通過后,申訴委員會應當以成都代賬協會的名義制作申訴審議決定書。申訴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是個人單位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會計從業資格號碼及其所在代理記賬單位的名稱;申訴人是團體單位的,寫明代理記賬單位名稱、辦公地址以及主辦會計姓名;
(二)申訴請求和理由;
(三)申訴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四)申訴審議結論和依據;
(五)作出申訴審議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在受理申訴后的兩個月內作出申訴審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對會員的違規行為及懲戒決定,應當記入協會誠信檔案并抄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是指被投訴、被立案調查、被懲戒的會員。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